李某是个七十几岁的老太太,老伴去世后,自己住在一个大院里。由于没有劳动能力,加上子女帮助不够,生活比较困难。经邻居介绍,想把院子里的几间房子出租,改善一下生活。谁知房子还没租出去,大儿子便找上门来,说其父去世时留有遗嘱,把房子都传给了他,老太太没权出租。没办法,李某告到了法院,要求法院把房子判给他。
开庭审理后,李某陈述了自己的理由,说房子是其老伴在世时两个人一块儿盖的,应当由她继承。大儿子拿出遗嘱,上面写着其父去世以后,把自己的房子都交给他。另外两个儿子同意李某的意见。
经调解无效,法院做出了判决。判决既没有支持李某的请求,也没有支持其大儿子的请求。而是将大院中的房子一半判给了李某,一半判给了她的大儿子。这是为什么呢”
本案争议的房屋是李某夫妇共建,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属夫妻共同财产。李某的丈夫去世后,未进行遗产分割,才导致现在的争议。同时我国继承法规定:继承开始后,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。李夫留有遗嘱,应当按照遗嘱办理,但是,其遗嘱处分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,李夫只能处理自己的财产。继承开始后,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,即分给李某一半,然后按李夫遗嘱的有效部分将剩余的一半房屋由其长子继承。所以,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。